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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后是否还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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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13: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办法》要求主承销商行权后向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该《试点办法》规定其适用于增发,首发参照适用。同时06年《发行与承销办法》规定主承销商发行完成后10内向证监会交总结报告。

问题:《试点办法》中的备案要求在首发中是否执行?现在是否包括在“总结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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