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企业为了发展,稳定团队,对不同的利益者进行绑定,包括员工、供应商、股东、高管等,有的是代持、有的是激励,有的是集中等等,到底哪些属于股份支付,模棱两可,比较含糊? 回复:通常情况下构成股份支付需要满足两个特征,一个是换取服务为目的;一个是要有对价,其中对价我们下一节披露回复。 换取服务为目的是指企业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或资产,也就是说不换取服务的情形则不属于股份支付,那么根据部分历年的保代培训可知,以下情形通常不属于换取服务目的,所以就不属于股份支付: (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实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2)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 (3)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业务整合过程中的补偿或股份安排; (4)对股东的配股或调节股东之间利益(即使偏向某个股东); (5)小股东转让给高管的,可以不考虑; (6)对双重身份的,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除上述以外,根据2016年度北注协专委会提示如下情形属于股份支付: (1)公司向董事、高管、核心员工、员工持股平台或者其他人员,发行的新股股份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这里,要注意其他人员,包括个人或者公司,也可能落入股份支付的范畴,进而导致股份支付的影响; (2)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如上人士,也属于股份支付会计事项; (3)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亦需格外关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一)》中,有相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