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以前大家经常理解收到或有对价需要区分合并日之后12月内和超过12个月,其中在合并日12个月内的调整合并日的投资成本或商誉,12个月之后按照变动损益调整,那么上述说法是否正确?收购后,收到的或有对价到底如何处理? 回复:我们认为,上述理解实际上是一种误区,至少未包含完整,按照准则理解,我们认为收到的或有对价需要进行如下处理: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对合并日的合并成本和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该句话包含两层意思,第1层意思是必须是合并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新的证据可以调整或有对价,超过12个月的不得调整,这也是考虑报表的原因;第2层意思是必须是12个月内发现的属于购买日存在的新的证据,若12个月内新发现的与合并日无关的证据则不应当调整合并成本,而是直接按照下面2操作,所以说上述背景缺少该条,未说完整。 2、无论是12个月内还是12个月外,只要在合并日之后新发现的与购买日无关的对或有对价进行调整的,则应当按照前例所讲,根据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区分权益工具或金融资产和负债,如通常情况下,对赌不属于固定换固定,所以或有对价属于衍生工具中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变动金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中投资方为收到对价方,列示为金融资产;被投资单位未来可能会支付对价,列示为金融负债,具体会计分录: (1)投资方: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被投资单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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