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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因收入确认方法变更导致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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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8: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某企业改变收入确认方法,以前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少,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抵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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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18: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1、向税局申请,备案,最后的结果最大可能性是:抵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2、按中国传统做法,嘻嘻。不说了。可退回企业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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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9 23: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1.税务是否认可存在疑问
2.即使税务认可,税收差异可以作为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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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23: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收入变更增加利润的,税务要求多缴;同样,收入确认变更也可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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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07:5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果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属于计算失误,允许企业在三年之内进行申诉,如果经税务局确认后可以抵顶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至于由于会计收入确认方法变更是否属于税务收入确认方法的变更还有待您核对,通常将会计收入确认与税法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的,但是新所得税法在努力减少这方面的差异。通常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确认和调整的,所以通常不存在您上面表述的不一致的问题。
如果经查证属于会计核算差错的话,经企业申请,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是可以申请递减以后年度税款的。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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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1 11: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的意见是无论会计政策如何变更,企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适用的会计政策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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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1: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当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不一致的时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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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3: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budanbudan5 发表于 2012-5-21 11:26
是的
当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不一致的时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2-4-24
编辑时间: 2012-5-8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357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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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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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1 17: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分析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是否正确,如果纳税时的收入已经错了,那如5楼所述、一般情况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如果税收计算收入没错,那只是调整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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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3 16: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税务局最终不认可企业的收入确认方法改变而不退税,那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财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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