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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一个问题【做过的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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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0 11: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nanavy2008 于 2012-5-20 11:18 编辑

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的,直接签认购合同即可;未确定发行对象的,要在核准批文下来后,向一些对象发行认购邀请书。第10条又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第9条的情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本次发行取得控制权的人、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应自取得核准批文后,按本细则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问题:1、如果董事会确定了发行对象,但该发行对象不属于第9条的情形,那么是直接签订认购合同,还是要等批文下来后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如果发行对象确定了,肯定是少于10名的,让这少于10名的发行对象去竞价有意义么?
          2、如果董事会未确定发行对象,则在发认购邀请书的时候,是要给前20名股东发的,那控股股东在收到后,是否需要和其他发行对象一样去竞价?第10条说 不属于控股股东时 应自批文下来后 以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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