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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商业银行职工股权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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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9 11: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业银行职工股权转让,能转让给本行法人股东吗?有什么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发表于 2018-10-19 16: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只要意向受让方符合入股商业银行的资格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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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9 16:59: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规定,规范内部职工持股的转让。未上市、已过上市锁定期但尚在承诺锁定期内的内部职工股,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应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这个规定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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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22: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97号文件是有效的,但是实际上已经上市的5个农商行审核中,均未严格执行,不仅存在职工股违规转让给老法人股东,还存在职工股转给非职工老股东、非职工新股东的现象。江阴农商行更是大规模将超过50万股以上职工股有组织地转让给法人股东。
现有做法不等于已经过会、上市的一定合规,今后证监会发现不符合或者财政部提抗议,证监会也有改过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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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2 1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楼主是在做商业银行上市的项目,建议核查要全面一些。首先,《发行监管问答——中小商业银行发行上市审核》(2015-5-29)要求内部职工持股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的规定,即“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对持股比例的严格限制。其次,股权转让是否按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或者备案等手续,《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订)规定“第三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
最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所以,建议仔细核查下职工股后,再进行股权变更,查看最新过会的商业银行案例,郑州银行、长沙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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