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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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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17: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相关规则的调整及我公司近期发布的相关业务通知,为便于业务办理和操作,我公司对《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关于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

根据《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为此修订了第2.3.3条,增加第2.2.4条、附录17。

二、关于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证券账户业务

根据《关于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相关业务的通知》,明确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办理证券账户业务。为此修订了第1.9条、第2.2.2条、第2.2.5条、第4.4.6条。

三、修订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一是修订证券账户业务表单背面的办理须知,要求投资者在确认同意后再办理账户业务。具体包括:(1)增加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电信运营商等渠道对投资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准确性核验的授权条款;(2)增加投资者有义务配合核查并提供相关核查资料的条款;(3)增加相关条款,明确对于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账户存在非实名使用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有权暂停为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4)在中国结算及其开户代理机构可采取的限制措施中增加“限制新开户”措施;(5)为解决投资者不主动注销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问题,借鉴银行业对休眠账户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在中国结算及开户代理机构的主动注销情形中增加“连续10年(含)以上未使用”的情形,适用于证券账户休眠后满10年的情况。

二是在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增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作为一类新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是在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增加“LEI(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作为一类新的机构客户证件。

四是将相关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的国有属性分类调整为“国有股东(SS)、国有实际控制股东(CS)、暂未分类的国有股东、非国有或非国有实际控制股东”。

五是根据我公司沪、深分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证券公司应自行设计业务申请表、信用证券账户卡、业务印章等,不可直接使用现有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申请表、账户卡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要求,删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沪市信用账户”、“深市信用账户”的账户类别。

四、其他修订内容

一是开户代理机构在向我公司提交相关业务方案、报备电子印章并获得同意后,可以在为个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业务时使用电子表单及电子签名。增加第1.11条,并修订了第14.1.1条、第14.1.2条、第14.1.4条、第14.1.5条。

二是调整了变更国有股东标识的业务办理要求,增加第4.4.7条。

三是对因账户存在未了结业务而不能注销的情形进行补充完善,增加“证券账户涉及场内质押回购业务,尚未了结的”情形。修订了第5.1.3条。

四是对于投资者申请办理列入禁止查询清单账户修改账户信息、证券账户信息双改业务的,删除邮寄办理方式。修订了第4.1.4条、第4.4.3条、第4.4.4条。

五是根据工商部门规定旧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将不能再作为有效证件办理业务,为此删除第2.2.8条关于过渡期可以使用旧版营业执照办理账户业务的条款。

六是根据《关于非现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账户注册资料中移动电话信息管理的通知》,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手机号码等非关键信息变更业务,修订了第4.1.5条。

七是修订附录4信息录入规范,明确了对于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既有英文名称又有英文以外其他外文名称的,应录入英文名称。

修订后的指南自2018年11月12日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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