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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783|回复: 15

请问: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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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5-23 23:31 编辑

请问,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在40%以下10%以上)算不算拟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呢?该小股东同时是控股子公司的高管。按公司法不算,但会计师认为要算?证监会审核是不是也要披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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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从法条判断不属于关联方,一般不作为关联方披露。
但是从证监会审核情况看,可能会在反馈阶段要求披露具体情况。建议关注拟上市主体与该自然人是否存在交易,从而做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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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4: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会计师认为是关联方,则其一定有充分的理由,因为会计师不仅仅是从定义,而是从实实在在的交易事项或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作出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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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15: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回复 个人认为稳妥起见说一下也行 只是拟上市主体确实与该自然人有资金往来 披露起来有一些麻烦 如果该控股子公司对拟上市公司的业务贡献度比较小 是否可以规避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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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5: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2011年保代培训的内容:拟上市公司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是“准关联交易”,需要核查,如实披露。对于披露的标准,培训记录上记的是参股股东持股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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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15: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审委委员 发表于 2012-5-23 15:31
根据2011年保代培训的内容:拟上市公司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是“准关联交易”,需要核查 ...

重要控股子公司如何认定呢,如果其利润或收入都不到合并报表的20%,是不是就不算重要控股子公司?或者说20%-30%左右是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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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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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6: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然要算吧。虽然从定义上来说不能认定,但是能够影响整体利润的分配和转移的人或者机构都应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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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16: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211橄榄树 发表于 2012-5-23 15:45
重要控股子公司如何认定呢,如果其利润或收入都不到合并报表的20%,是不是就不算重要控股子公司?或者说2 ...

20%以上是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至于重要子公司如何认定,培训记录只说了:参照相关财务指标比例。具体的指标比例我也不晓得了,疑惑中。。。。
难怪很多人抱怨的审核标准不透明。
不透明就算了,怕就怕他还拿这样的东西出题来考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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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审委委员 发表于 2012-5-23 16:08
20%以上是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的持股比例;
至于重要子公司如何认定,培训记录只说了:参照相 ...

确实比较纠结 标准不定还变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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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2: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算关联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凡是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都有可能认定为关联方要求披露,如果是重要的控股子公司就更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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