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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的问题和重组标准把握问题一并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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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3: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土地性质方面
上市公司股东手上有一块划拨用地在一个壳公司名下,壳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带一点公益性质,现在拟以定增的方式给上市公司,两个问题:1、上市公司向证监会上报重组从事带有一定公益性的项目适合吗?2、划拨土地能够变性成为商业用地,如何变更土地性质?
二、重组标准把握方面
上市公司拟收购一家贸易性的公司,该贸易性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都比较小,双方的收购价格也不高,但唯独贸易性的公司有一个特点,就是主营业务数额大,超过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50%,就达到了《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需要上报证监会审核的标准,但实质上这个贸易公司资产净额和成交金额都很小,上报证监会审核太不值得,有没有办法回避重组管理办法??
希望高人指点!谢谢!可回帖也可QQ予以指教635449577
!!
发表于 2009-2-13 00: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一、1. 视公益性业务的比重和财务情况而定;2. 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达到三条标准之一即构成重大,而且即使未达标准,证监会也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重新加以认定,因此不建议回避
希望其他高人多多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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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3 12: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二楼的答复,第二个问题,如果走重组程序,就太不划算了,本来贸易公司规模就比较小,花钱去找重大中介机构花时间去报重组,还不如不干,因此为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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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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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3 17: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收购那么小的贸易公司是何目的,而且,跟原来的上市公司的主营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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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8: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收购贸易公司营业总收入达到50%,但仅收购51%股权,达到并表的目的,是否构成重大重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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