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orying123 于 2012-5-25 10:59 编辑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南正式发布 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同时发布了相应试点办法与配套指南。相应要点如下: 1、定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为未上市(个人理解新闻稿中此处有误,试点办法中并未提及未上市企业这一要求,同时创业板乐视网不是发了私募债了吗?)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取备案制发行(交易所在接受备案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由证券公司承销 4、转让服务 (1)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其他方式需证监会批准,深交所给证监会找活干,呵呵); (2)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经确认后转让生效)为私募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但是《试点业务指南规定:试点期间,私募债券的转股、回售、赎回业务暂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服务,由承销商通过场外方式自行处理,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3)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4)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前,须委托承销商作为其转让服务推荐人,并出具转让服务推荐书(指南规定)。 5、信息披露 (1)重大事项披露: ①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②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③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 ④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⑤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⑥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⑦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6、投资者权益保护 (1)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券付息日的10 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个自然日前累计提取的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券余额的20%。 (2)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券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7、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投资者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 ④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⑤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指南规定:仅允许通过承销商交易单元进行转让。) (3)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8、其他 (1)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5)需提交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6)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 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7)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 (8)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9)私募债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私募债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私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01 元。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补充内容 (2012-5-26 22:38):
上面有些地方搞错了。不好意思,汗!!!这个确实是针对未上市企业出的私募债规定,由此乐视网这个案例不适用。查,搞了个误导性陈述,幸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披露。多谢纠错的两位兄台。稍后我将继续补正相应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