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现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产生了下面这个问题,请前辈批评指正,给予思路【05公司法,06合伙企业法】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国有独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法人组织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人? 我查阅了部分资料发现了下述两种说法,请大家给予意见,如果能告知我实际操作中的确实案例的话那就更好不过了。 说法一:意味着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此说法认为由于公司法规定转投资不得对目标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能够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说法二:意味着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此说法认为06年合伙企业法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构成了05公司法第十五条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而依照06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法人可以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也就是说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三条又排除了一部分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最终认为除第三条情形外的其他公司均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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