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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司法》中出资违约与出资填补责任本质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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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10: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说有限责任公司28条适用情形:货币、非货币出资,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出资(不作为),31条适用情形:仅限货币出资,主观上为虚假出资(虚假作为),还可以区分开的话,那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84条、94条就有些让人费解了。
  如果发起人没有承诺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但没有全部缴纳,符合84条情形,该发起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该情形也属于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情形,是否发起人补缴同时其他发起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是否可以理解为同时适用这两条,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发起人协议要求未缴足的发起人在内部承担违约责任?
  请高手指点,多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发起人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违约及设立登记申请】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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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i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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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12: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已经总结的非常好啦,再明白也不过是文字或理解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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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20: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怎么看明白。。。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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