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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奖励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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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16: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5-29 12:06 编辑

       一上市公司,想每年从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到“职工薪酬”项下,以后逐年计提,统一放到“职工薪酬”项下。与公司的员工约定:其工作一定年限后(例如5年),可按其年工资的总额乘以该员工工作的年数,得出一个总的数目,然后按照该总的数目的一定比例(例如10%)奖励给该员工,并由每年计提的“职工薪酬”支付,当然工作的时间越长则支付的比例越大,如果能够干到退休则全额支付。
公司实行这项制度:主要目的是激励员工,与公司的经济利益共进退,有效防止公司员工跳槽。

现在我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
1、这笔钱该从公司的哪个项下提取呢,未分配利润算属于所有者权益,奖励给职工不可行,而任意公积金的话又有法定的用途也不行(本人财务这块很弱,不知道表述清楚没)
2、这个方案能否行的通,会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3、具体操作步骤还能否详细一下


发表于 2012-5-28 17: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中外合资企业,每年都从税后利润中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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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09: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应该每年根据职工的部门相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实质还是工资薪酬,只不过之后递延发放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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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3: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内资企业肯定是在计提时增加成本和期间费用,并作为负债管理。而中外合资企业现在也与内资企业一样(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内资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计提时的具体分录如下: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但计提当年未发放的部分(实际操作时是指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发放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须做纳税调整。例如:企业当期计提了100万元的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前仅发放了40万元,假设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100-40)=260万元,260万元乘以适用所得税率就是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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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六月 + 2 很详细,进一步还得咨询公司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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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 07: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似乎不大支持这种模式,因为有太大的空间进行调控未来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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