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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改变首发募集资金用途,需要股东大会多少比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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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1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法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但需要股东大会多少比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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