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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747|回复: 4

[财务] 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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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11: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的复函
会计部函[2009]46号
发文时间:2009-2-23
实施时间:2009-2-2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安全生产费用 其他规定 证监会有关规定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全国 
阅读人次:242
评论人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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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西证监局:
  你局《关于辖区煤炭行业上市公司有关财务核算问题的请示函》(晋证监函[2009]26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第一,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有关规定计提的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应比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计提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途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部分,应按照弃置费用核算;不属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应按照煤炭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对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借记“未分配利润”,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有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请将后续处理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知我部。
  专此函复。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2-24 11: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是一件事情,一份文件说不清楚,需要多次的解释,多次的修正,才能搞清楚。
不知道是理解能力差,还是文字不够用。
sigh,这就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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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5: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由财政部或中注协出具,这可不是证监会的强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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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6: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1# cookie88

谢谢版主,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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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9 11: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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