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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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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0:2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老师,咨询两个问题,请赐教1、大公募降板为小公募,把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也排除了吗?为什么
2、关于公司债券合格投资者的特殊个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但不得参与小公募,但《交易所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参与小公募,交易所的办法应该更严格从而缩小范围,为什么还扩大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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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3 1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一:个人投资者只能参与大公募,小公募和私募不能参与,最新的适当性办法已经明确;
问题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没有限制特殊个人参与小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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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 14: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公募降板为小公募,投资者的范围不会发生变化,只是在交易方式上有所变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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