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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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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1 18: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证上〔2019〕16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且同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的公司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调整为AA级(不含)以下;
(二)本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申请债券自出现上述情形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及时披露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报告等相关公告。
二、债券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方式调整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交易方式调整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交易方式调整起始日期(债券复牌日);
(二)调整后的交易及交收方式,包括交易方式、计价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
(三)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如有);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债券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公告的,本所可以直接调整债券的交易方式并对外公告。
自复牌之日起,债券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三、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投资者可以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债券申报价格范围为前一交易日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的上下30%,交易方式调整首日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单笔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低于本所规定的大宗交易最低限额时,投资者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债券。
四、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仅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买入,持有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做好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审慎评估债券的受让方是否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债券的相关风险作特别提示。
五、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为交易双方参与债券协议大宗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明确告知其债券交易相关规则及注意事项等。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消除后,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恢复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本所同意恢复的,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交易方式恢复前及时发布公告。
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系统前端控制等措施,严格执行本通知关于申报方式、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等有关规定,加强对自营、经纪、资管等交易申报行为的管理,并对客户做好规则解读和教育工作,对不符合本通知的申报,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并予以制止。
八、本所将对会员及相关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及相关单位,本所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九、本通知自2019年4月4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通知发布前已存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券,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由债券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发布相关公告后,本所统一调整交易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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