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1404|回复: 7

[疑问求答] 请教股权激励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2-26 13: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法》143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请问:这两条规定是不是矛盾?
发表于 2009-2-26 14: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读起来,公司法的那个是针对第三项这种情况来说的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2-28 20: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矛盾的。首先说的是回购公司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不超过5%。而总的用于股权激励股份是不超过10%。因为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可以是从现有股份回购,也可以定向增发方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17 15: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楼上,还可能是股东愿意支付的股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27 13: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增发
还可以股东直接支付(现在这种方式不行了)
再就是公司直接回购再转让或者赠与管理层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4-27 21: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而不是增量的话,参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15 11: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回复,也解了我心中的疑惑

评分

参与人数 1 +2 收起 理由
王军 +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15 22: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越辩越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7 08:29 , Processed in 0.409070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