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9〕44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19年第一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暂不进行调整。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37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8年第四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