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锁定期讨论贴已经比较多了,但今天就一个较特殊的案例进行讨论:
(一)一般性规则: 1、首发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年; (二)特殊性规则 2、首发前十二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年(该三年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3、首发前十二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要锁定三年(该三年也是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首发前十二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只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追加锁定的可能,特别是该等股份如果是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三)不成文的规则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6、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7、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定三年; 8、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或作出一定期限内减持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这个案例是这样的,上市前最后一轮募资,拟认购增资扩股中的2000万股,再收购其中一个老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500万股),老股东的董事长、股东为拟发行人的董事,且为拟发行人大股东(自然人)的哥哥。构成一致行动人。请各位达人提供可支持型规定或案例。讨论本次投资者认购对上市后锁定期的影响。(有可能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后1年上市,也可能1年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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