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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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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7 19: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股股东承诺如果今后遇到类似业务机会,控股股东会签订合同后转包给上市公司。这种同业竞争解决方式可行么?
有类似案例么。。

发表于 2019-5-8 12: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必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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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15: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实质上又导致了关联交易。还是直接与上市公司签订协议较好,而不要采用这种承诺的方式。何况,承诺本身也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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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09: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承诺不可行,必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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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1 21: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1、通常情况下不可以。
2、主要理由:控股股东先行签署合同本身,就是违规了。
3、如果签署了合同再转包给上市公司,一定会发生业务利益减损,这就是资本市场防止同业竞争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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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3 17: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目前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在IPO前通过关、并、转的形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由各关联方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不能用该承诺未来转移业务的形式,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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