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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 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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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9 10: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证发〔2019〕6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更好地服务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是指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出现未按约定分配收益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本通知。
  二、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转让结算、信息披露、资金划付及债券注销等事宜,适用《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59号)有关规定。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及本通知等相关规定实施自律管理,并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四、本通知自2019年6月3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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