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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6: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土地,登记如下:所有权为某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土地用途为窑厂,土地使用类型为拨用。
请问各位高人,法律术语是否存在严重的错误或者说不严谨
发表于 2012-6-21 17: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镇政府没有权力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窑厂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话,所有权应该归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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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4 00: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中见过房地产公司做的房产证,这块土地的登记如果不是山寨的,那土地局水准也太高明了,百无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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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3: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权为某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土地用途为窑厂,土地使用类型为拨用。
----------------三句话都错了。
土地所有权要么为集体所有要么为国有,咋就成了政府集体所有呢;土地用途不是窑厂,应该为商业;土地使用类型不是拨用,而是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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