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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改前资产重组方案求拍砖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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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2 21: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A公司,A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为B公司,B公司股东分别为张三、李四、王二麻,其中张三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60%
2、张三分别为发行人、ABC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3B公司同时分别对C公司以及D公司持股100%,发行人与BCD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4、现为彻底消除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现拟在股改前实施资产重组。现需拟定合理有效地重组方案,重组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为(1)将CD公司变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将B公司自身的经营性净资产全部转入发行人,B公司变更为投资类企业,不再从事生产经营,同时,经营性净资产的转让行为能够适用同一控制人下合并行为特殊税务处理的免税规定;(3B公司以自身经营性净资产作价入股发行人能否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4)重组行为不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5)需要考虑发行人与B公司经营地不在同一个省份,应尽量降低B公司向发行人交付经营性资产时发生的成本。
现提出如下重组方案:
方案一:B公司以自身经营性净资产作价入股认购发行人的增资能够得到工商部门的认可情形下的重组方案
由发行人对B公司实施定向增资扩股,B公司分别以其所持CD公司100%股权以及B公司经营性净资产作价认购增资,增资后B所持发行人股权比例约为5%。同时,B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类企业,C、D公司变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B公司自身经营性净资产的交付,由发行人在B公司所在地申请注册分公司,由分公司接收该等经营性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存货、人员,进行生产经营。
方案二:在工商部门不认可B公司以自身经营性净资产作价入股认购发行人的增资情形下的重组方案
由发行人对B公司实施定向增资扩股,B公司分别以其所持CD公司100%股权作价认购增资,增资后B所持发行人股权比例约为3%。同时,发行人在B公司所在地申请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并以该子公司以现金收购B公司经营性净资产。B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类企业。
请给位帮忙指点下上述重组方案可行性,不甚感激!
发表于 2012-6-25 10: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1. 工商局为什么不同意B以资产认购发行人所发行的股份呢?
2. 方案二有些复杂,何不B直接设立子公司,再与C、D一起进入发行人体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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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6: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6-25 10:28
1. 工商局为什么不同意B以资产认购发行人所发行的股份呢?
2. 方案二有些复杂,何不B直接设立子公司,再与 ...

感谢版主的指点,就版主的解答期望能得到进一步指点。
上周三前往了发行人所在地市工商局进行了沟通,工商局认为以经营性净资产出资不符合《公司法》有关非货币出资形式要求,具体出资障碍在于:首先,尽管目前在上市股改实务中存在应经审计的经营性净资产整体折价改制,但是《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经营性净资产属于合法有效的出资物,这个做法仅仅适用于上市股改,属于工商局办理出资的特例;其次,工商局领导对于经营性净资产的理解是包括了资产与负债,如应收、应付,该等资产不符合目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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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8: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产出资,债务,人员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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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00: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协力孙律师 于 2012-6-26 00:24 编辑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6-25 18:52
资产出资,债务,人员承接。


再次感版主不辞劳苦的解惑。

当时之所以没有采用版主所建议的这个重组方案,主要是想适用财税2009(59)号文关于资产收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且之前做了其他企业上市股改时也都是采取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折价出资变更,当时在定方案时就自以为这个出资方案应该是为各地工商局所普遍认可的,只是在确定这个方案后,跟工商局就方案进行了沟通才发现发行人所在地工商局目前一方面不认可股改前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采取所谓经审计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价入股,另一方面认为B公司经营性资产中的债权不符合债权作价出资的规定(该债权绝大部分为对发行人之外的债权),所以不得已提出了前述的方案二“由发行人对B公司实施定向增资扩股,B公司分别以其所持C、D公司100%股权作价认购增资,增资后B所持发行人股权比例约为3%。同时,发行人在B公司所在地申请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并以该子公司以现金收购B公司经营性净资产。B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类企业。”

现在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不论是采取方案二由发行人设立子公司来收购B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还是由B公司先以该等经营性资产成立子公司再与C、D公司一并进入发行人体系,由于成立新公司接收B公司经营性资产开展实质生产经营需要事先取得B公司实质性资产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批,前几天经与该环保部门沟通,当地刚出台了新的政策,现在对类似B公司经营性资产所开展的业务不予批准新的投资项目,也就是子公司无法注册成立。


如果继续考虑资产出资,债权债务人员承接,由于很多与经营性相关的固定资产需要重建,因此B公司的实质经营性资产转移到发行人经营地成本太高,这个方案从经济角度不是最理想的方案,还需要再继续考虑是否有其他更经济的方案。

目前,我主张将B公司变更为发行人的子公司,然后将C、D公司一并转入发行人体系。具体思路为第一步先注销A公司(A公司实质上仅为一个壳公司,只有对发行人投资这一项经营业务);第二步由张三、李四、王二麻以B公司股权作价认购发行人的增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所持其他企业股权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另外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完毕后股权结构为:发行人的股东结构为张三、李四、王二麻,其中张三仍然为绝对控股股东且为实际控制人,B公司为发行人的子公司,C、D公司为发行人的孙公司。

上述方案妥否,还望继续得到版主的指正,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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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09: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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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1: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是交叉持股了,你注销A,等于B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果自然人再以B的股权对A增资扩股,等于A又持有了B的股权。
既然如此,为何不让B做发行人呢?把B的不相关资产人员剥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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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5: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力孙律师 发表于 2012-6-26 00:18
再次感版主不辞劳苦的解惑。

当时之所以没有采用版主所建议的这个重组方案,主要是想适用财税2009( ...


提供方案供参考:

1、张三、李四、王二麻 按照原投资比例成立空壳公司 E

2、E公司收购B公司持有的 A 的股份(如注销A,即收购B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符合59号文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3、将B、C、D 均变更成发行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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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4: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1230lly 发表于 2012-6-27 15:47
提供方案供参考:

1、张三、李四、王二麻 按照原投资比例成立空壳公司 E

第二步,E公司要有足够的现金收购发行人才行,即张三、李四、王二麻注册E公司时要有足够的现金。要三人拿出这笔钱我估计难,那会是很大一笔钱。不知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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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5: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uronextshi 于 2012-6-28 15:54 编辑
协力孙律师 发表于 2012-6-26 00:18
再次感版主不辞劳苦的解惑。

当时之所以没有采用版主所建议的这个重组方案,主要是想适用财税2009( ...

可不可以采取存续分立的形式,将B公司除A、C、D公司的股权外经营性资产分立为F公司,然后B公司以C、D公司股权对发行人增资,自然人股东再以F公司向发行人增资?
存续分立工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易于和工商局沟通,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求大侠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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