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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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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7: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上述表述未留任何口子)”但为什么定向增发类型的重大资产重组却无需保荐,而仅需要财务顾问。


请不要告诉我“涉及募集资金的非公开发行要保荐,否则不用。大家都这么做,没人提出过问题。”因为这种解释与法律规定不符。
发表于 2009-3-12 16: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部和发行部就是按涉及资金还是资产划分权限 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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