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flyingbluefox 于 2012-6-24 18:55 编辑
《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经并购重组委审核后获得核准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在审核时可以模拟计算: (一)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和相关资产实现的利润达到盈利预测水平。 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按上面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那么重组后申请公开公司债券也需要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疑惑, 第一种理解: 这里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公开发行条件吗?即,不管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满足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 单独而言,发行公司债券是不需要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的难道因为重组了,发行公司债就要求满足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 第二种理解: 还是应该理解为如果是公开发行新股则需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公开发行条件,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这只需要满足《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即不需要连续三年都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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