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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能否与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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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4: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章程也约定如上,此时,公司董事能否与公司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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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5 18: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是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基本规定,防止侵害公司的利益。
2、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等程序,董事可以从事上述行为。
3、为完善公司的规范管理,可以要求新设公司或原公司在作相关表决时,关联方的回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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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5: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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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15: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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