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的政策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①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纳土地增值税。 ②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纳土地增值税。 ③个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到所投资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④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 (3)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个人所得税 ①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5)契税 ①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②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个人出租住房有关的政策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个人出租非住房,按5%征收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按1‰征收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