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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股平台在企业IPO后转让股权收益分配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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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3: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 请教大家一个持股平台在企业IPO后,转让股票所得收益该如何分配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前提条件如下:


1A公司设计持股平台来做股权激励


A公司在IPO前作了股权激励, A做股权激励采用的是让被激励对象间接持股的方式,即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每个被激励对象持有的是该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


  A用持股平台的目的,是想集中管理被激励对象手中的股权;而且可以隔离股权纠纷的风险。


2A约定了持股平台3年的股份锁定期


A和被激励对象约定, 持股平台持有的A的股份要在IPO后绑定3年,3年后持股平台才会开始转让股票来获利并分配给平台上各激励对象。


二、我的问题和困惑如下:
问题13年锁定期后, 每个被激励对象的转让股票的意见不同怎么办? 比如有人看好A企业股票还会价格上涨、想继续持有; 而有人却看跌,想尽快卖出, 这个时候的处置意见不同怎么办?

问题2:合伙协议虽然可以事先约定如何对处置意见达成统一的表决方式, 但是依然很难满足每个不同个体的各自需求。比如可以让让看跌的人把份额卖给看涨的人,但是 看涨的人可能又没有太多资金可以接盘。 也就是说大家很难通过份额间的转让来让各自是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怎么办?


问题3:有一个方法可以实现每个人实现各自的目的——让想继续持有的人继续持有;让想转让的人能够转让,但是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的处理是否合法? 


方法是这样的:想卖股票的人,通过合伙企业的名义来卖,但是卖后的收益全部归这个人所有。 就相当于合伙企业成为了每个独立被激励对象的操作载体而已。 这就需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协议执行的是每个合伙人独自的指令,所以以合伙企业名义转让的股票收益或损失完全由发出指令的合伙人享有或分担。 


请问大家,这种约定是否可以? 这样就把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性质完全给回避掉了? 这在法律上允许么? 




问题4:如果法律上不允许我刚才在问题3中所假设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对于企业在IPO前的股权激励,如果想套现股票实现收益,必须要集中统一来处理么? 如果是这样,如何体现每个员工不同的想持有或想转让的个人意志? 


可能会有一种办法就是,当合伙企业统一处理了股权后,想再继续持有的人可以用分得的收益继续在二级市场买股票,但是一旦行情看涨,股票的价格可以已经很高了。 


请问大家,在实务中,是如何处置持股平台中的股权转让收益和不同的处置意见的(有人想留,有人想卖)?




非常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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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5: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要知道为什么要这样设置,他的原因是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
那么如何保证股权激励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得到清晰和问题呢?
1、搭建适合的持股平台
建立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在持股平台内,公司可以度低被激励对象做出较大的限制,比如股权转让时间锁定、违约金或者补偿的实施、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进行股权回购。
2、合理设定股权激励时间
保证申请IPO前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3、对激励对象做出规定
比如,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要求激励对象主动承诺IPO后的股票锁定期,或者在公司IPO后无故离职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对公司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来保证股权激励的有效性。
关于你多次提到每个人的决策不一样,肯定都是统一的类似的约定函或者承诺书。
个人的观点,毕竟我还没有做这一部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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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6: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自由度很大,你说的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予以明确。转让的话,可以首先考虑内部转让,内部不能接受的,再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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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11: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9-8-15 16:51
合伙企业自由度很大,你说的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予以明确。转让的话,可以首先考虑内部转让,内部不 ...

谢谢您的解答:!

除了,把在合伙平台上的份额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这种方式之外, 我所假设的第3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行么?  每个人单独对合伙企业发出持有或者卖的决定, 合伙企业每次转让股票的收益, 只返还给发出指令的平台份额持有人。 相当于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把合伙企业收益只分配给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 而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每次还不确定。  这样约定合法么?

另外, 在实务中,这种专门的持股平台性质的合伙企业是如何处置IPO前股权的(承诺锁定期后) , 都是集中处理? 还是有像我所说的那种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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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6 11: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bleble 发表于 2019-8-16 11:15
谢谢您的解答:!

除了,把在合伙平台上的份额对内或者对外转让这种方式之外, 我所假设的第3种做法在 ...

自主约定,不损害第三方人的利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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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12: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9-8-16 11:48
自主约定,不损害第三方人的利益即可。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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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6 12:2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霆 发表于 2019-8-15 15:21
首先你要知道为什么要这样设置,他的原因是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
那么如何保证股权激励不 ...

感谢您的关注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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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8 08:2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分析的角度应该是站在员工的角度,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应该是不希望持股平台动辄买卖股票的。而且有限合伙也不太可能按照你刚才说的方法去以合伙的名义按照个人的意愿买卖股票,一般要出售的话,内部转让、或者普通合伙人(一般是上市公司的高管)回购都可以啊,不违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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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19 14: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bonesbeauty 发表于 2019-8-18 08:20
你分析的角度应该是站在员工的角度,站在上市公司的角度,应该是不希望持股平台动辄买卖股票的。而且有限合 ...

您说得很对。 确实是站在员工的角度更多一些。

一般合伙平台在IPO时的普遍做法是承诺 锁定3年,同控股股东的处理原则。 我想了解的是,在实务中, 过了锁定期后, 这种平台的减持是怎么做的? 是锁定期后每年处置一定的比例呢? 还是锁定期后,就直接拆了合伙平台,赚到员工个人名下了? 还是就一次性集中处理了? 大家都是怎么做的?

做股权激励时,确实应该更多站在企业的角度, 但是员工的利益如果能兼顾得当,激励效果会更强。

搭平台的目的为了好控制, 但是锁定期后,就会变得因为过于整齐划一的行动,而忽视了员工个人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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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5 13: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可以参考的方法是:1、合伙协议里面约定可以将某一年的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给某几个合伙人,但这样的话相关的配套协议文件等得齐全;2、是否可以由实际控制人在持股平台层面进行股权回收?3、如果公司日后还会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之事项,是否可以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以公司回购的方式作为后续股权激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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