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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债券期限和发行规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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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00: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一般债券的期限为1、3、5、7、10,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当年发行规模的30%;
        专项债券的期限为1、2、3、5、7、10, 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规模不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但《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规定:      
        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在设定发行比例上限,7年期以上(含7年期)不超全年60%,公开发行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不超全年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一般债券规模。      
       公开发行的专项债券:增加15年、7年期以上(含7年期)不超全年60%,公开发行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规模,不超全年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一般债券规模。


      此外,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中规定,      
        “财政部不再限制地方债券期限比例结构,地方财政部门自主确定期限。”           




       请问在以后的考试中如何把握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和发行规模





























发表于 2020-2-23 10: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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