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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新证券法深度思考:极易忽略的细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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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3 15:3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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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微信公众号:固收说法。作者不定期推送专题思考,分享证券行业实用信息或工具,谢谢。


1、公开发行的债券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时,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发行人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警: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稍不注意就会惹来行政处罚啦。

2、遵守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减持规则

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同时,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预警:违反中国证监会的减持新规可遭受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如减持市值10亿的股票,证监会可以处罚10亿元以下罚款,想想多么可怕。

3、从业人员违规持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预警:本次新增加“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何把握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内涵,还未见监管部门发布新的指导意见;笔者理解应包括个股期权、可转债、可交债、存托凭证,但不应包括股票类基金、资管产品。

4、证券公司经纪、承销、自营、做市、资管业务隔离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预警:本次证券法修订,增加了做市业务与经纪、承销、自营、资管业务的隔离要求。目前,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新三板做市业务、期权做市业务、ETF做市业务都有相应的隔离要求,但银行间交易市场的债券做市业务,行业内不少机构应存在与证券自营业务人员混同、部门混同等情形;后续需按照自营与承销业务隔离的标准进行分离。

5、证券服务机构业务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信息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同时,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警:一方面,本次证券法中明确新增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商为证券服务机构;另一方面,本次新增加档案保存不低于十年的要求。

关于内幕交易、未公开信息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相关变化,请查看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版证券法深度思考:有哪些民事赔偿责任?》(上、下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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