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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股权转让日确定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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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9: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家,在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转让日的确定上,包括股东会决议时间、款项支付时间和工商变更时间如果不一致,那么我们在编制合并报表日的时候,将那一段时间作为最终转让日,就是上面的时间以哪个时间作为截止日
发表于 2012-7-7 21: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不可能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因为股权变更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才算数,就是国家认可了你们之间的股权转让,这样才可以抵抗善意第三方,否则转让方分别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最后股权到底算谁的呢?还有很多国外收购国内企业的例子,最后不是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理由被商务部挡在门外,达能收购哇哈哈。

同时满足一下条件,才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
1、合并合同或协议经过内部有效权力机构的通过;
2、合并事项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3、合并双方已办理财产权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风险和收益。

这是cpa教材会计的确认标准,但我觉得具体执行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如果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审计将出现很大困难,特别是第3、5项,如何衡量?如何核对?都带来现实的困难。第4条,我觉得倒没有必要,可能防止购买方无力支付余款,造成合并后续的生产经营上的困难,不过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认设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工商局确认设立,既然被合并企业的所有权已经转让,就算最后没有能力支付余款,也只是对合并合同或协议的违约。

能够纳入合并范围,指的是合并企业对非合并企业的机构、经营、人员、财务等形成控制,所有权的转让从法理上是可以形成控制被合并企业了。

ps:这些都是不成熟的陋见,结合实务经验和理论学习得到的一些体会,由于理论学习也不太深入,实务经验也不算丰富,难免会出现遗漏或错误,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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