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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540|回复: 3

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 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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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8 17: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 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

这个规定意指什么呢?

发表于 2012-7-9 10: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发行人A的股东B不存在将B持有100%股权的公司C先注销再用C的资产折价入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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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6 21: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回复。我后来又看了一下编报规则12号,认为该要求意在明确发起人的此类出资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资产所有权,已征得债权人同意,原债权的处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不知理解是否对头,欢迎更多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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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1: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恩,同意楼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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