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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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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2-3 16:18:54 |阅读模式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财道211

在之前的文章中,笔者介绍了中注协公布的《函证》、《收入确认》等五项审计准则的修订情况,详见中注协修订《函证》等五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投行和会计师都要注意;现在假期结束了,马上又要进行年报审计工作了,本篇文章主要对被审计单位常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进行介绍:




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有哪些?

答:了解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加有针对性地实施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通常采用的收入确认舞弊手段举例如下:



(一)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

1、虚构销售交易,包括:

(1)在无存货实物流转的情况下,通过与其他方(包括已披露或未披露的关联方、非关联方等)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存货进出库,并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构收入。


(2)在多方串通的情况下,通过与其他方(包括已披露或未披露的关联方、非关联方等)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通过存货实物流转、真实的交易单证票据和资金流转配合,虚构收入。


(3)被审计单位根据其所处行业特点虚构销售交易。例如,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被审计单位,以游戏玩家的名义,利用体外资金购买虚拟物品或服务,并予以消费,以虚增收入。


从是否涉及安排货款回笼的角度看,被审计单位可能通过两种方式掩盖虚构的收入。一种是虚构收入后无货款回笼,虚增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通过日后不当计提减值准备或核销等方式加以消化。另一种方法相对复杂和隐蔽,被审计单位会使用货币资金配合货款回笼,并需要解决因虚构收入而带来的虚增资产或虚减负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虚构收入可能对许多财务报表项目均会产生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


被审计单位采用上述第二种方法虚构收入时, 相应确认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同时通过虚假存货采购套取其自有资金用于货款回笼,形成资金闭环。但通过虚假存货采购套取的资金金额可能小于虚构收入金额,或者对真实商品进行虚假销售而无需虚构存货,导致虚构收入无法通过上述方法套取的资金实现货款全部回笼,此时,被审计单位还可能采用如下手段:


(1)通过虚假预付款项(预付商品采购款、预付工程设备款等)套取资金用于虚构收入的货款回笼。


(2)虚增长期资产采购金额。被审计单位通过虚增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购买金额套取资金,用于虚增收入的货款回笼。形成的虚增长期资产账面价值,通过折旧、摊销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在日后予以消化。


(3)通过被投资单位套取投资资金。被审计单位将资金投入被投资单位,再从被投资单位套取资金用于虚构收入的货款回笼,形成的虚增投资账面价值通过日后计提减值准备予以消化。


(4)通过对负债不入账或虚减负债套取资金。例如,被审计单位开具商业汇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将票据贴现后用于货款回笼。

(5)伪造回款单据进行虚假货款回笼。采用这种方法通常会形成虚假货币资金。


(6)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不当计提减值准备。


(7)被审计单位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将资金提供给被审计单位客户或第三方,客户或第三方以该笔资金向被审计单位支付货款。资金可能来源于被审计单位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自有资金,也可能来源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占用或通过被审计单位担保取得的银行借款。例如,被审计单位及其控股股东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账户协议,将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作为子账户向控股股东集团账户自动归集(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2 号——货币资金审计》),实现控股股东对被审计单位的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将该资金用于对被审计单位的货款回笼。又如,被审计单位以定期存款质押的方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取得借款后用于货款回笼。


需要注意的是,被审计单位在进行虚构收入舞弊时并不一定采用上述某一种方式,可能采用上述某几种方式的组合。例如,被审计单位生产非标准化产品,毛利率不具有可比性,可能无需虚构大量与虚增收入相匹配的存货采购交易,可以通过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体外资金,或以虚增长期资产采购金额套取的资金实现货款回笼。


2、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包括:


(1)通过与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真实非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例如,以明显高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的关联方销售商品。与真实非关联方客户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通常会由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弥补客户损失。


(2)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使之从形式上不再构成关联方,但仍与之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或与未来或潜在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3)与同一客户或同受一方控制的多个客户在各期发生多次交易,通过调节各次交易的商品销售价格,调节各期销售收入金额。


3、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确认销售收入。例如,在委托代销安排下,在被审计单位向受托方转移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受托方并未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又如,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单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4、通过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5、通过隐瞒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而将以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6、在被审计单位属于代理人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例如,被审计单位为代理商,在仅向购销双方提供帮助接洽、磋商等中介代理服务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购销交易的总额而非净额(佣金和代理费等)确认收入。又如, 被审计单位将虽然签订购销合同但实质为代理的受托加工业务作为正常购销业务处理,按照相关购销交易的总额而非净额(加工费)确认收入。


7、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交易, 通过高估履约进度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入。


8、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9、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10、 通过调整与单独售价或可变对价等相关的会计估计,达到多计或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


11、对于存在多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未对各项履约义务单独进行核算,而整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一次性确认收入。


12、对于应整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通过将其拆分为多项履约义务,达到提前确认收入的目的。



(二)为了达到报告期内降低税负或转移利润等目的而少计收入或推迟确认收入

1、被审计单位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不确认收入,而将收到的货款作为负债挂账,或转入本单位以外的其他账户。


2、被审计单位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以新旧商品的差价确认收入。


3、对于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销售交易,被审计单位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4、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交易,被审计单位未按实际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或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


5、对于属于在某一时点履约的销售交易,被审计单位未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推迟收入确认时点。


6、通过调整与单独售价或可变对价等相关的会计估计,达到少计或推迟确认收入的目的。


来源:中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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