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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股权控制模式,营运记录延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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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28 10: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曼公司为拟上市主体,假如它的股权结构为BVI1Z占股70%,BVI2占股30%,BVI背后的股东分别为内地自然人A和B。如今红筹架构已经搭建完成,最终实现香港公司100%控制内地运营实体。但是内地运营实体在收购前,它的股权结构是A占股70%,B占股10%,C占股10%,D占股10%。这样就会导致境外BVI股权结构和内地运营实体原来的股权结构是不一致的。而开曼公司19年才成立,19年底才完成收购,也就是按照内地的合并准则来,19年底境内运营实体才可以并入合并报表,开曼公司才有真正的合并业绩。所以,就想到营运记录怎么延续计算的问题,之前在网上看到必须境外BVI股权结构和境内运营实体原来的股权结构一致,境内运营实体的业绩才能延续给境外拟上市主体?
说法是这样的:按照香港合并法会计,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因此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内地公司A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在这种情况下,内地公司过去2年的业绩、资产及负债,可包括在BVI公司的合并报表中。

故而需要请教下各位前辈如下问题:
1、以上说法是否属实?
2、如果属实的话,有什么依据?有什么案例或者规定?
3、开曼公司刚刚设立,怎么才能保证境内运营实体的营运记录可以延续给开曼公司呢?





望不吝赐教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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