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 第十三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 (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 (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 第二十五条 保荐人应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并报送本所备案。” “ 第二十九条 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本所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以上均为首发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适用的持续督导规则。 “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人应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深交所主板 《深交所上市规则》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3、中小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第八条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每个季度至少对发行人现场调查一次。” “报荐机构应当在每年上半年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和年度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本所报送“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4、创业板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4.15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1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 “第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以下简称核查机构与人员)在核查对象出具2010年年度报告时,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报告应由保荐机构和2名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在2011年6月底前报送中国证监会会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2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中落实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六、保荐机构应在2012年7月底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深交所。 七、保荐机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的要求,接受派出机构对现场核查工作的全面核实、检查或问核,按派出机构要求委派至少一名保荐相关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参加问核,并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准备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及其他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