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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出让金可否抵减职工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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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0: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在IPO前期工作中遇到问题,发行人的股东是国企,在当初改制的时候,国有土地出让金抵减了职工安置费用,这样在法律上可行吗?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先感谢大家无私分享。
发表于 2012-7-12 1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将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
(财综〔2009〕1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政策的请示》(黑财综〔2008〕58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同意将目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的政策扩展至集体企业,允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予以出让或者租赁,出让价款、租赁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三、改制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转让方式处置,并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原划拨土地的出让价款和租赁收入,以及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的土地价款,均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四、你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财政厅抓紧研究明确在以转让方式处置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时,关于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价款的核定办法,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此复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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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5 先锋币 +4 收起 理由
yihefei83 + 5 + 4 这么好的答复 没人给分 真是见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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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9 17: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xishi2003 发表于 2012-7-12 13:41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将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批 ...

万分感谢您的解答,完全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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