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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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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1 18: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5月30日发布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提到:“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的问题是,如果比照《管理办法》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比照的范围有哪些?比照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比照了该《管理办法》,从而使企业享受上市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比如说,非上市公司若比照《管理办法》,能否规定独立董事成为激励对象?比如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上,如何进行比照?
 楼主| 发表于 2012-7-11 18: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请高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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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08: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有的都有,不该有的都没有。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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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6 12: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很复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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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3: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挺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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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8: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比照《管理办法》应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实施程序进行规范约束,在此前提下可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该规定较模糊,实际适用起来很困难,要做好税务局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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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09: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司何必比照上市公司来做股权激励,
成本大。
非上市公司用虚拟股权等方式更自由更好。

你都说要比照规定来执行,何必还得独立董事股权激励?
这不是给发审员找事情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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