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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能与拟上市公司设立共同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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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21: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不能与拟上市公司设立共同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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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命二郎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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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07: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第149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上市公司设立的控股或参股公司如果与拟上司公司主营业务相同,董事、监事、高管参与设立需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一般都有会议决议,但会里仍然不放心);如果与拟上市公司经营的业务不同,涉及公司其设立的必要性和董事、监事、高管对于拟上市公司能否尽到勤勉、尽责的问题,需要解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也是会里,禁止董事、监事、高管在下属子公司持股的最直接的一个依据,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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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21: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源于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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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4: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149条规范的是公司董监高的竞业禁止业务,即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但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如果分离,股东实际脱离对公司的经营,比如所占比例很小,如1%,是不是构成自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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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0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会里很多政策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又不得不执行。谁叫咱们要在他们那个衙门口做业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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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7: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新闻看到的与之相关案例。

“江苏省如皋地区为范宪父辈老家。2003年,双钱股份决定前往如皋市,开设公司第一家分厂,即双钱如皋。其中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出资约1590万元,占总注册资本比例18.17%。

根据公告,上海证监局于2006年11月对双钱股份进行了巡检,并于当年12月发出《整改通知》:“2003年,投资成立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如皋投资有限公司过程中,出资的自然人包括了公司高管,因此公司此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整改通知要求,上述1590万元投资必须退出。作为双钱轮胎的最大供应商,范宪坚持要让曹氏父子接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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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4 15: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正解。关键是瓜田李下,难以说得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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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2: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六楼是对,这是一种关联交易。超过一定的额度应通过股东大会来决定的。成立公司这种事不会一概禁止的。如股东大会表决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股东大会同意也未偿不可。比如某公司的专职董事(股东)有一项专利技术,此项技术与现公司无关,且也不属于职务发明,那么他用此项技术和公司代表作成立一个新公司,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看,对公司是有利的,如股东大会通过,就没有什么法律依据阻止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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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2: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新设立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拟上市公司的话就要分情况考虑了。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就不太适合引述的法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了。现实中存在这种董事和高管与上市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情况,而这些新设的公司无一例外的都是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我在报项目的时候也遇到过这种情况,证监会关注的角度并不是从上面那个法条出发的,而是从防止利益输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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