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为便于后续复习和厘清疑点,特就实施注册制的重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注册制的实施范围
1、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不含可转债)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实施注册制;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仍按照现行核准制办理,由证监会核准,不实施注册制。
3、所有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实施备案制。
二、注册制的审核程序
在注册制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由交易所受理、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审核资料,由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交易所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目前,交易所尚未发布注册制的具体审核规则,其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注册制的发行条件
(一)《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积极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除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鼓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三)《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修订后的《证券法》《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 2、2020年3月1日前交易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四)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适用性说明
鉴于本次注册制改革中,证监会并未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或适用性予以明确说明,以及沪深交易所自3月2日以后受理的注册制发行人的法律意见书中仍逐项说明了发行人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因此,除与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删除的发行条件(参见下述(五))相矛盾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尤其是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三个必要条件)仍适用,2020年3月版《应试指南》仍予以保留,如后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则需进行调整。
(五)新《证券法》已明确删除的发行条件
1、已明确删除的发行条件
新《证券法》已明确删除了下列发行条件,均不再属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必要条件(但仍需重点关注,命题人可能会将其设置为陷阱选项): (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5)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关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说明
除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仍需满足该项发行条件外(原因解释参见文末附注1),其他所有公司债券(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可债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均无需再满足该项发行条件。
四、注册制的上市条件
原《证券法》规定了债券上市的三个上市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新《证券法》删除了前述三个条件,并作出原则性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目前,沪深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规定的债券上市条件包括三个:(1)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2)债券已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且已公开发行;(3)债券持有人符合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针对第(1)项条件,鉴于新《证券法》已经删除了具体的上市条件,授权交易所对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已无实际意义;针对第(2)、(3)项条件,属于应有之义,无论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都应当满足。因此,目前阶段,旧上市条件已无实际意义;新的上市条件,交易所尚未制定出来,需要重点关注交易所后续修订发布的《债券上市规则》。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四个问题:
1、普通公司债券期限问题: 鉴于新《证券法》已明确删除了公司债券上市的“期限在1年以上”条件,因此,注册制实施后,公司债券上市不再强制要求“期限在1年以上”,“期限在1年以下”的公司债券也可以在交易所上市。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与期限问题: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债券上市,不适用《债券上市规则》,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其实就是原《证券法》规定的三个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均明确规定了“可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因此,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可债券仍要求期限为1年以上。
3、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的可可交换债的期限问题: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试行规定》要求“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仍要求期限在1年以上。
4、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的期限问题: 首先,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应当适用沪深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该法规并未明确指出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期限要求。
其次,深交所《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习题解答》第2部分第2条指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没有限制,可以是一年以内短期限品种,也可以是一年以上期限品种。”
再次,深交所网站《债市新规解读系列之六: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规则解读》(2015年7月14日)曾在对比表格中指出“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短于1年”,但未查到相应的法条规定,估计系根据已经废止的《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9条得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在期限方面,与普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无差异,可以在1年以上,也可以在1年以内。目前实务操作中,均是一年以上期限品种。
五、注册制的发行分类
注册制实施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仍区分为“大公募”、“小公募”两种类型,其中,面向普通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大公募”,面向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为“小公募”。这一点,与核准制的发行类型相同,注册制并未取消“大公募”、“小公募”分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注册制业务通知为稳步推进证券发行制度改革当好排头兵》指出:注册制实施后,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这里所说的“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并非取消大小公募分类,取消的是核准制下大小公募审核程序的差异:核准制下,“大公募”由证监会受理、审核,“小公募”先由交易所受理、预审核,然后报证监会审核;注册制下,审核程序进行了统一,无论是“大公募”还是“小公募”,都应当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再报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六、注册制的投资者分类
核准制下,投资者分为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两类;注册制下,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两类。目前,仅《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了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在本次注册制实施通知中,证监会和交易所并未对这两类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作出额外规定。
就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用问题,分析如下:(1)首先,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标准完全相同;(2)其次,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公众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因此,公众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的标准也相同;(3)再次,上交所明确指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本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4)最后,3月2日注册制实施后,沪深交易所受理的小公募发行人大都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如下表述“专业投资者需要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资质条件(有的还包括《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在目前阶段,就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言,普通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的标准相同,专业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相同,仅是表述上的差异。鉴于在以往复习中,大家已经习惯了“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这种分类表述,2020年3月版《应试指南》公司债券一节仍保留这种分类,暂不使用“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七、注册制的交易方式及调整机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调整机制暂按交易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具体要求参见2020年3月版《应试指南》第五章考点十六。
八、实施注册制对2020年5月份考试复习的影响
根据前述说明,可以看出,实施注册制后,公司债券的变化事项主要集中在审核程序、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其他重要事项诸如投资者适当性、交易方式并非发生变化。此外,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一直不属于考查重点,从未命制过题目。因此,实施注册制尽管在审核理念上具有实质性变化,但对公司债券的复习并无太大影响。在后续复习中,要做好两个工作:一是,务必全面掌握本节所总结的考点;二是,重点关注后续新法规的修订和发布。
附注1: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债是否适用“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说明。
首先,原《证券法》(2014版)第16条规定,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限制条件。新《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删除了该项条件;其次,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主板和中小板适用),本次修订并未对可转债的原有发行条件进行调整,该办法第14条仍保留了“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条件;再次,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适用),关于可转债的发行条件,该办法第17条仍为原则性表述:“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和本节的规定”。
综上所述,新《证券法》修订后,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应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仍应符合“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限制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应随着《证券法》的本次修订而动态调整相应的发行条件,无需再符合“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限制条件。
附注2:2020年1月版《应试指南》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债不适用“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下列解释作废:
【解释3】原《证券法》(2014版)第16条规定,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两项条件:(1)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新《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完全删除了该两项条件,该两项条件“极大可能”(因兜底条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存在,这两项条件并不能完全被排除)不再属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因此,尽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条件,但在《证券法》修订后,该项条件已不再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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