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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后增资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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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22: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

问:这里的“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经济特区比如厦门、深圳这种是否可以享受此条规定特殊处理
发表于 2020-3-18 13: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些城市属于省级城市,你可以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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