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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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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7: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税法能人: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中的一家公司的分公司至今仍然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未与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目前本人未查找到2008年以后的法规中有关于分公司可以单独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会计师并不认为分开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存在风险,请教达人是否遇到过此种情形?2008年以后分支机构能否单独缴纳所得税?

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2-7-13 17: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010 于 2012-7-13 17:29 编辑

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是应该遵循"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款的,正规操作,应该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证”(各地叫法不一),并在分支机构经营地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在当地免征所得税,回总部所在地汇总汇缴。
所以,就楼主所述情况,是不符合规定的,在税收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不排除出现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不认可分支机构在外缴纳的所得税款,要求重复征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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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3 17: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这个《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http://www.xuhui.gov.cn/website2 ... sort-0304-949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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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13 17: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zh010 发表于 2012-7-13 17:28
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是应该遵循"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条款的,正规操作,应该在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开 ...

我的观点与您的观点一致。经查相关法规,目前并未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以后有特殊的规定,我们要说服客户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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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18: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在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在总公司所在地汇算清缴;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那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在由总公司统一预缴,统一汇算清缴 .总之分公司不是法人,年末不进行汇算清缴,否则不对

点评

不对 新税法之后不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发表于 2012-7-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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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2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是正确的,但一点是要有税款分割单的总部税务局出具的。有计算公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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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4 23: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后来出文了,总部汇总清缴,再分配到分部去缴纳,貌似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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