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变更净资产折股方案探讨 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亿元,其中实收资本1亿元,资本公积——溢价2,000万元,盈余公积4,000万元和未分配利润4,000万元。该公司为自然人股东。 一、净资产折股原则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即折股比例可以低于[url=] 1:1。[/url] [D1] 二、净资产折股方案 方案一:净资产1:1折股,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为基础,全部折合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 个人应缴所得税依据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 (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结论: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分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8,000万元派发红股,折成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万元(8,000万元x20%)。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计入资本公积后,改制前的利润就以资本公积的形式留存在公司内部,而不需要与改制后的新股东共享以前的滚存利润。改制后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可以由新老股东共享。
方案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仍为不变,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高于新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部分全部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将原有限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调到资本公积这个科目上去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税,但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将会通过转增资本公积从而转增资本,这种情况下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调动是否要缴税及何时缴税,众说纷纭,难以定夺,主要有三种说法: (1)不缴税。由于折股前后公司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没有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而是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溢价"来处埋,不属于上述文件中规范的派发红股情况,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假设以后公司用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缴税,在转增资本公积金时缴税。 (3)缴税,但是该部分缴税的时点不是在整体变更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金时,而是该部分资本公积金在以后转增注册资本时[D1] 。
由于操作的案例少,没有相关实践经验,也没有看到有权威的理论证明是该如何缴税,但是看投行小兵的《IPO解决之道》里面解析的上市公司折股案例都是1:1折股,同方案一,但是[url=] 这个部分尚未定论。[/url] [D2]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调整到资本公积的科目上,改制后的股份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就不再存在,因此利润分配同第1中方案。只能由老股东享有有限公司的滚存利润。 方案三: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不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也不变。 这种情况在事务操作过程中工商局受理了(江苏省徐州市),而且按照这样的方式整体变更没有交任何税费,理论上也是行得通的。[url=] 不知道其他地区的工商局有没有认可,及否定的理由。[/url] [D3]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url=]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有些企业愿意同新老股东共享,愿意共享的由老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就可以了,不愿意共享的,除了要有股东会出具不愿意共享的决议,并且年底股份公司作出分红决议时要将老股东原有的利润剔除,再计算新滚存的利润分配,账务处理上比较麻烦。[/url] [D4] 方案四: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有限公司股本+资本公积。 这种情况是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将一部分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也转增了股本,此种情况下,公司应缴的税费为=(变更后总股本—变更前总股本—变更前资本公积)*20%。 如本企业折股14000万,则应缴税费为(14000-10000-2000)*20%。 利润分配方案:[url=] 同方案三的利润分配方案,既可以有股东约定由新老股东共享剩下一部分未分配利润,也可以约定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新产生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url] [D5] 以上四种类型涵盖了净资产折股的所有方案。 三、法人股东净资产折股时应缴税费 如果为法人股东,则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应缴税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url=]但应按规定将分红并入法人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url][D6] 四、股票定价 衍生出来的一个问题,有限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果在整体改制时全部调入资本公积,不与新股东共享有限公司滚存的利润,这样会不会影响到变更后股份公司股票定价? 对刚变更为股份公司的企业来说,股票定价市盈率法是依据公司当期每股收益为基础做出的估值,这样企业的利润很关键,但是一旦企业整体变更,将利润折掉,这样就完全考验的是股份公司的盈利能力了,那缺乏利润吸引投资者,这样给企业股票定价是不是就可以偏低一些了?
[D1]在折股过程中净资产和股本谁是分母,分子?有无规定格式?常理是将净资产为分母?
[D2]按照法律要求应该是要缴税的,但是根据投行和券商的经验,这部分税收大部分企业也只是挂在账面上,没有缴纳,一般税务局也没人对这块内容进行关注。从规范的角度上说,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缴税,何时缴税?
[D3]你们在做项目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有没有被工商局枪毙?被毙理由?
[D4]天交所操作的一般都是共享滚存利润,那变更前的利润都转为资本公积,化为0了,如何共享呢?这种方案下,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都是不变的,才有可能与新股东共享啊,是不是这样的?
[D6]法条太会计术语了,没怎么看懂,这是我理解的意思,不知道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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