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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606|回复: 8

[疑问求答] 公司法中关于货币出资不低于3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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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9 22: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那么当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票购买矿产资产,会使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那么是否也要满足30%的限制?
发表于 2009-3-31 22: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第二十七条是在第二章的第七节,讲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八十三条是在第四章的第一节,讲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时的条款不能约束增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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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1: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矛盾的地方,譬如以股换股,以资产增发的,明显与公司法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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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2: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规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章节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限制章节,因此,货币资金不低于30%应当理解为公司设立时货币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存续期间是不是要保持该比例,公司法没有规定,本人理解存续期间资本运作时可以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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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09: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公司设立时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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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6: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设立时要30%,以后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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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19: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认为只涉及设立的时候,不涉及后续运作。而且,对于增资时,也不要求30%。
倒是有另外一个疑问,对于公司法第 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问题: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按照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单单发起人的货币出资就要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至少30%?还是说可以考虑像 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当然,从字面上看 应该指的是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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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5 23: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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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3 14: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在设立时需要,存续期间不需要,要不然,公司就不会有那么多流动危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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