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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何为“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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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5: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个问题:
    何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特指国资委?
    按照《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从上述两个规定来看其他部门、机构不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如果不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应该叫国有独资公司。

    但是现实中,很多国家单独出资,其它部门或机构作为出资人的公司都被称为国有独资公司。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20: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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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1: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主要是国资委和财政部(如20多家中央金融企业,以及众多的中央文化企业等)。地方上也主要是国资局或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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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2: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包括烟草总公司。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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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0: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那么按照效力原则来说,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对于《公司法》对有关国有企业的规定是特别法,是可以优先适用的,同时作为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是可以优先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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