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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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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 15:5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已经将锁定期缩短为18个月,为什么有些新公告的预案仍然将确定发行对象的股份锁定期定为36个月或24个月?
发表于 2020-6-3 1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可能,一是特定对象,比如员工持股计划;二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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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目前主要是两种: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持股超过30%的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2、《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目前由于战略投资者限定了,第一种锁定36个月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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