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2015年1月过会),对被激励对象约定了限售期,并约定,若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若违约转让股票。则要转让违约金。
但看完该约定协议,感觉自相矛盾。 我把疑问放在案例概述之后, 想请大家帮忙指导和解释一下。
一、案例内容 2011年9月,为了提高公司业务骨干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军决定将股权转让予莫宏斌等其余11名公司员工,转让价格为每份出资额10元。
被激励对象在招股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其若违反上述承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并将其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取得的分红返还给公司;其应于下述基准日前十个交易日内支付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其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违约金=(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原受让价格)×70% 其中: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份数量×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基准日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满36月之日。 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未按期支付,则公司有权按每日0.5‰加收罚金。
我的问题是,
问题1:首发前形成的限售股, 在IPO时,是否可以直接在交易所锁定? 比如:该案中,这些被激励员工首发前拿到的股权,直接被交易所锁定3年,才能流通? (如果可以直接锁定3年,就不会存在违约的情况)
问题2:该约定中矛盾之处是,如果公司可以象约定中的那样“若其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那么就不会存在员工个人在未满3年时,就把股票卖了情况了。因为公司完全可以在3年后才给员工办理激励股票的上市流通程序。
问题3:对于首发时控股股东的3年限售,原股东的1年限售,在实务中,是靠自觉及交易所的处罚来管理限售?还是在首发时,就由交易所直接锁定,到解锁期后,才解冻可流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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