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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案例——IPO前股权激励的限售约定是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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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2: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力新材(2015年1月过会),对被激励对象约定了限售期,并约定,若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若违约转让股票。则要转让违约金。

但看完该约定协议,感觉自相矛盾。  我把疑问放在案例概述之后, 想请大家帮忙指导和解释一下。

一、案例内容
2011年9月,为了提高公司业务骨干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公司实际控制人管军决定将股权转让予莫宏斌等其余11名公司员工,转让价格为每份出资额10元。


被激励对象在招股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其若违反上述承诺,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并将其依据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取得的分红返还给公司;其应于下述基准日前十个交易日内支付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其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违约金=(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原受让价格)×70%
其中: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票对应的价值=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所持股份数量×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四十个交易日至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基准日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满36月之日。
上述违约金及分红若未按期支付,则公司有权按每日0.5‰加收罚金。



我的问题是,
问题1:首发前形成的限售股, 在IPO时,是否可以直接在交易所锁定? 比如:该案中,这些被激励员工首发前拿到的股权,直接被交易所锁定3年,才能流通? (如果可以直接锁定3年,就不会存在违约的情况) 


问题2:该约定中矛盾之处是,如果公司可以象约定中的那样“若其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那么就不会存在员工个人在未满3年时,就把股票卖了情况了。因为公司完全可以在3年后才给员工办理激励股票的上市流通程序。


问题3:对于首发时控股股东的3年限售,原股东的1年限售,在实务中,是靠自觉及交易所的处罚来管理限售?还是在首发时,就由交易所直接锁定,到解锁期后,才解冻可流通?


谢谢大家。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0-6-17 16:09:13
在发行完成后中登办理股份登记的时候,那个时候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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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6: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情况是员工个人持股,按常理不需要锁36个月,一般是12个月就可以了,在12个月内,按交易规则是限售股,不能交易。但过了12个月,就不是限售股,原则上可以进行交易。只是因为之前承诺了36个月不能转让,双方为此做了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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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21: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0-6-17 16:39
你说的情况是员工个人持股,按常理不需要锁36个月,一般是12个月就可以了,在12个月内,按交易规则是限售股 ...

如果交易所可锁定1年。那么,1年后,员工违反限售转让了股权的话, 需要支付违约金。 那么,公司所说的“
若其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程序。


还有意义么? 既然已经转让了,说明,交易所已经同意这部分股票流通了 , 都转让出去了, 公司怎么还能不办理上市流通程序呢? 感觉很矛盾。您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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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2: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Peacesky 发表于 2020-6-17 21:57
如果交易所可锁定1年。那么,1年后,员工违反限售转让了股权的话, 需要支付违约金。 那么,公司所说 ...

那就支付违约金。而且严格来讲,公司也没有理由规定员工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打官司的话,法院也会认为禁止员工转让股份的做法不对,但可以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留住核心人员的需要,可以规定转让所得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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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18 13: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20-6-18 12:02
那就支付违约金。而且严格来讲,公司也没有理由规定员工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打官司的话,法院也会认为禁 ...

嗯。我同意您的意见。

我没想明白的是,一个IPO的企业,在约定中,怎么会出现, 前后矛盾的约定。——既然员工有权利自由转让,1年期首发后。 证明公司已经给员工办理了上市流通程序了。 然后 , 等员工转让完了,又回过头来说, 如果不支付违约金,就不给你的股票办理上市流通手续。
办理完流通手续了, 员工也转让完了。 公司哪里还有可以约束员工必须支付违约金的没办流通手续的股票呢?

非常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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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7 10: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限售锁定的问题,直接持股部分,是交易所直接锁定的。如果承诺的是3年,那么交易所就会将直接持股部分锁定三年。
2、但是,发行人要求的是不能转让,转让不仅仅只有交易所转让这一种方式,是可以先协议转让后股权交割的,所以单独约定转让某种程度上还是有必要,不要仅局限于交易所转让。
3、同时,承诺其实还约定了不能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这个和股份转让(也就是交易所)是没有关系的,这些人持股比例并不低,如果委托他人形式表决权,确实可能对公司造成其他影响,有必要单独限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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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6-27 11: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20-6-27 10:20
个人意见:
1、限售锁定的问题,直接持股部分,是交易所直接锁定的。如果承诺的是3年,那么交易所就会将直 ...

您的这个回复,解开了我的疑惑。确实没想到还有其他的转让方式要防。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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