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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910|回复: 5

[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开董事会,有一名董事最多接受两名董事委托的规定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4-2 09: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人说有,但一直没找到。
发表于 2009-4-3 10: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
具体的出处
俺找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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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 12: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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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10: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上交所有个示范规则,深交所没有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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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3: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中介机构制定的文件,一般都是不超过两个,可以看一下公司章程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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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4-7 08: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深交所得规定中没有找到强制法律规定,但我个人认为可以参照上交所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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