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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控股股东旗下持有房地产业务IPO时是否需要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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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6 12: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股股东A公司,旗下持有房地产公司B,和主营业务公司C。
若以C作为上市主体,是否需要剥离B?若需要剥离,需要剥离到哪个程度?是否只要剥离出A体系就行,还是必须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连A实控人的亲戚、儿子等都不行?
谢谢!
发表于 2020-7-7 12: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1. 看房地产业务收入、利润及资产等所占的比重。
2. 剥离出上市公司体系即可,对受让方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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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2: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房地产业务剥离出上市主体即可,如果C作为上市主体,B仅仅是C的兄弟公司,并非强制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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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7: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拟上市主体兄弟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一般来说应该不构成障碍,关注重点应该是拟上市主体与该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未来是否纳入拟上市主体等问题。宇信科技(300674)IPO时名下还有一家房地产子公司,最后也过会了。情况可能与楼主的案子不同,但建议参考宇信科技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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