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操作一个项目,涉及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特向各位请教:
基本情况:A为上市公司,控股B公司,B公司控股C公司。我们操作的是C公司的项目,要求A公司做担保。但是A公司不愿意按照章程的流程来出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想私下给我们出一个承诺函,在C不能履约的情况下,由A来负责履约。
问题:1、这样出的承诺函是否有效?
2、下述公司章程中第四条第五款“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中,关联方具体指谁的关联方?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还是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3、关联方如何界定?比如说,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有哪些?涉及股权的情况是只要有股权关系就是关联方还是要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
4、如果按照正常程序,下述第四条第五款的担保事宜是要按照公司章程先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审议么??
非常感谢!!
股东大会亦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一)(二)(三)略
(四) 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宜:
1、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其他款略。
(十五)审议通过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并报股东大会审批;审批除由股东大会审批外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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